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庄**号,现住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朱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济南市长清区孝里街道作案3次,窃得财物总价值2168.55元,均已退赃、退赔,分述如下:

1.2020年7、8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孝兴家园某建设集团三期工地,盗窃价值368.55元的“亿豪牌”瓷砖105块藏匿家中。  

2.2020年10月13日13时许,朱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到孝兴家园山东某电力工程公司临时办公地点处,盗窃价值1400元的管口滑车。

3. 2020年10月13日18时许,朱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孝兴家园被害人马某某承揽的工地处,盗窃价值400元的方形铁管五根。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席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对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检察官助理:张若然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