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31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97年11月19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于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转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车辆来到平度市**镇**村,盗窃被害人于某某放在自家门前的打井钻头4个、管靴1个、母锥1个、链子1条、废钢总重量186.3KG,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8561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马戈庄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宁
检察官助理:马金凤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试行)》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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