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村**栋**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曾因多次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铜陵市原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0月被铜陵市原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7年7月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9时4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摩托车至铜陵市郊区**附近,乘吴某某家无人之机,入户窃取现金500元。同年12月3日,朱某某又至铜陵市义安区**镇**组,乘陈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撬门入户盗取现金2600余元。朱某某作案后,将手套遗留现场,经鉴定,从手套中提取的DNA与朱某某一致。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只手套等照片,被告人朱某某的上衣、运动鞋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及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中,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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