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社区居委会***自然村56号1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为偷逃电费,让朱某某2(另案处理)将其家中电表改装,改装后电表计量走慢77.4%, 经核算,其电表改装后共计偷逃电费5965.9元。案发后偷逃电费被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电量追补计算表、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前科情况查询单、朱某某2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2、朱某某3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于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刑事判决书等补查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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