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街道**村人,现住山东省安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2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2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上午,在安丘市**街道**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被告人朱某某入户盗窃一串貔貅手链(上面有两个金貔貅)、一条金项链、一张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一部蓝色小米手机、现金200元,共价值6300余元。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在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村被害人曹某某家中,被告人朱某某入户盗窃现金600元。
3、2019年10月23日下午,在安丘市**街道**村被害人高某某家中,被告人朱某某入户盗窃现金2500余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入户盗窃3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9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朱某某盗窃地点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彩英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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