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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乡**村**组**号,无业。2015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0日电话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窜至广元市利州区“**大厦”对面马路边,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新日牌电瓶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0元)盗走。

2.2019年4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街“金贝儿”旁巷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倍特牌风雅B型电瓶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30元)盗走。

3.2019年4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老城**街原“520”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瓶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70元)盗走。

4.2019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大厦一楼“浩远科技”门口,将被害人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玫瑰红色绿源牌电瓶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45元)盗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温某某、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贯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累犯、多次盗窃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军

检察官助理:陈波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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