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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1 年4 月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07 年2 月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08 年6 月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08 年10 月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09 年6月24 日2011年4 月19 日分别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于2020 年3 月31 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暂缓执行);于2020 年5 月9 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暂缓执行);于2020 年5 月29日行政拘留八日(暂缓执行);曾因猥亵妇女,于2007 年9 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7 年4 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2 年5 月13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2 年7 月9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于2018 年5 月11 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路**营业厅内,窃得被害人余某某价值人民币2499元苹果手机1部。

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淘宝订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倩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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