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镇**号,现住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房。因盗窃,于2004年12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5年3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骑摩托车途经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小区**号楼中通快递点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龙宝之星牌电动三轮车未上锁,且钥匙还插在车上,便临时起意,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一边,直接将该电动三轮车开走,车内物品还包括黑色挎包一个及包内现金300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朱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藏匿于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房。2020年7月3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民房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并当场提取到蓝色龙宝之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三轮车钥匙一把、黑色挎包一个。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11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三轮车及钥匙、黑色挎包的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图侦报告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387号关于涉案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榕价认通[2020]184号补充材料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3413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华斌
检察官助理:郑晨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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