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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小区**幢*梯***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从龙岩市新罗区乘车至漳平市区,先至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17号“豆花香”店门前,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永马牌自行车盗走,并骑行该自行车至漳平市桂林街道和平南路481号门前,将自行车丢弃在该处,后到和平南路485号“农家鲜”店门前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之后又驾驶该摩托车至漳平市菁城街道景弘路51号“武平猪肉汤店”将被害人林某某摆放在店铺门口的一箱“康师傅水蜜桃饮品”盗走。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833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小区**幢*梯***室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被盗物品被漳平市公安局查扣,并已返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明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小区**幢*梯***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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