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芗城区**路**号**广场***店,盗走超市内的一盒极简生活碳金能力牙刷(价值人民币24.8元)、一盒云南白药牙膏(朗健)清爽(180克)(价值人民币68元)和一瓶秒管家厨房重油污清洁剂(660g*2)(价值人民币39.9元)。
2.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芗城区**路**号**广***店,盗走超市内的一卡双枪不锈钢筷(价值人民币25元)、一块双枪竹砧板(价值人民币34.9元)、一个丝妍指甲钳(价值人民币14.9元)和一瓶珀莱雅弹润芯肌活力乳(价值人民币218元)。
3.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芗城区**路**号**广***店,盗走超市内的三双柔约时尚隐形女袜(价值人民币25元)、三套齐心6支荧光笔(价值人民币60元)、一把十八子斩切刀(价值人民币49.9元)和一个国风多彩面碗(价值人民币23.9元)。
4.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芗城区**路**号**广场***店,盗走超市内的一套国风多彩汤壳汤漏二件套(价值人民币21.9元)、一包金利粘钩组合(5只装)(价值人民币16.9元)和一袋猪大肠(无法鉴定价值)。
5.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芗城区**路**号**广场***店,盗走超市内的两双柔约时尚隐形女袜(价值人民币19.8元)、一包金利粘钩组合(5只装)(价值人民币16.9元)、一把庆展厨锋系列炒铲(价值人民币39.9元)和一袋熟食(无法鉴定价值)。
6.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芗城区**路**号**广场***店,盗走超市内的一个茶花赛欧圆润皂盒(价值人民币9.9元)、四袋双枪隔热垫(价值人民币63.6元)、一包金利粘钩组合(5只装)(价值人民币16.9元)和一袋猪肚、一袋猪肉、一袋熟食(均无法鉴定价值)。
7.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芗城区**路**号**广场***店,盗走超市内的三瓶百威啤酒(500ml)(价值人民币24元)和一套茶花活力五金强力粘钩(1*4)(价值人民币6.5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折价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朱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伟钰
检察员:林运茹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幢**室。
2.起诉卷宗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