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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村,捕前住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已于三日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晚,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DF***的黑色桑塔纳牌轿车,来到铁丰矿业公司,从尾矿库6号传送带上盗窃托辊56根。当晚23时许,其驾驶载有56根托辊的该车驶离铁丰矿业,行驶到公司外运矿路上时,被公司保安房某某、程某某驾车截停,朱某某弃车逃走,于5月18日凌晨驾驶车牌号为蒙DPA***的中华牌轿车回到赤峰市喀喇沁旗**镇家中,后于2020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托辊价值人民币132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常树

2020923

附件:1. 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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