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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邵阳市双某某**乡**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在双某某**前面人行道上的小刀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邵阳市双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岚

检察官助理:徐丽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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