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11984********,汉族,专科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宜都市陆城街办官桥停车场内,发现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小车副驾驶车窗未关,该车副驾驶座位上放有一部黑色佳能相机,后被告人朱某某趁机将相机盗走。随后其通过网络联系销赃,当天下午,被告人朱某某驾车前往宜昌市伍家岗区,根据约定将相机交给中间人徐某某,同时通过微信收取5200元。后经宜都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所盗相机价值为12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受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检查、辩认笔录;6、鉴定意见;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道林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都市**镇**村一组。联系电话:158725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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