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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朱某甲以翻窗方式进入本市杨林办事处朱垸村2组马孝林家中,从马孝林家三楼露台窜至隔壁朱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因其家中有人,被告人朱某甲逃离现场。

数天后,被告人朱某甲以相同方式再次进入本市杨林办事处朱垸村2组马孝林家中一楼卧室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被告人朱某甲随后从马孝林家三楼露台窜至隔壁朱某乙家二楼卧室,窃取一叠现金(具体数额不详)、钻石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银手镯一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2元)、金手链一条(价值无法鉴定),被朱某乙发现后当场退还现金和银手镯后离开,后又折返朱某乙家中退还钻石戒指与金手链。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朱某甲以翻窗方式进入本市杨林办事处徐渡村8组一空房内,随后从该户三楼露台窜至隔壁刘某甲家盗取玫瑰金项链一条、摄像头一个(以上两物品价值无法鉴定)。

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珠宝质量保证单复印件、被盗财物地点平面图、现场照片、天门市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乙、刘某甲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天门市公安局委托鉴定评估报告、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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