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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住大冶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2019年至2020年3月份期间,在大冶市**街道**小区、**小区、**小区入户盗窃作案20起,盗窃财物价格计20200余元。其中盗窃物质价格计11000余元人民币,盗窃现金9200余元人民币。

    1、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 栋**单元**室余某某的家中,将余某某放在家中鞋柜上的手提包内的4000元人民币盗走;

2、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 曹某甲的家中,将曹某甲家中的一部苹果牌手机以及现金400元盗走。经鉴定苹果手机价格为1311.33元。

3、2019 年10月29日凌晨, 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室程某某的家中,将程某某家的5包黄鹤楼牌软珍型香烟和一个车钥匙上的纯金貔貅盗走。经鉴定香烟价格计325元,貔貅价格为854.81元。

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汪某甲的家中,将汪某甲家中的一枚黄金戒指、黄金吊坠首饰盗走。经鉴定黄金戒指、黄金吊坠价格分别为1702.70元、2496.93元。

5、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室丁某某的家中,将丁某某家中的3包黄鹤楼牌软珍型香烟和一个金貔貅盗走。经鉴定香烟价格计195元,金貔貅资料不详,未作鉴定。

6、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室陈某甲的家中,将陈某甲家中的一部OPPO牌r17型手机和3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手机价格为1972.33元。 

7、2019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侯某某的家中,将侯某某家中的半包黄鹤楼蓝楼型香烟盗走。经鉴定香烟价格为9.50元。

8、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明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物品;

9、2019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汪某乙的家中,将汪某乙家中的200余元现金和三包黄鹤楼牌硬珍型香烟、一包黄鹤楼牌软珍型香烟盗走。经鉴定香烟价格计200元。

10、2019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郑某某的家中,将郑某某家中的一条老凤祥牌黄金吊坠和100多元现金盗走。经鉴定黄金吊坠价格为1713.67元。

11、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再次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郑某某的家中,将郑某某家中的1000多元现金盗走。

12、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杨某某的家中,将杨某某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黄金项链资料不详,未作鉴定。

13、2019年8月份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徐某某的家中,将徐某某家中的1000元现金盗走。 

14、2019年11、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陈某乙家中,未盗得任何物品。

15、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家的两包黄鹤楼硬珍型香烟盗。经鉴定香烟价格计90元。 

16、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邹某某家中,将邹某某家中的7包黄鹤楼蓝楼型香烟盗走。经鉴定香烟价格计133元。

17、2019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室刘某某的家中,将刘某某家中的一对银耳环、一条施华洛世奇牌项链盗走。因资料不详,对被盗物品未作鉴定。

18、2020年1月8日晚,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室曹某乙的家中,将曹某乙家的1400元现金盗走;

19、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室曹某乙的家中,将曹某乙家的800元现金盗走;

20、2020年1月18日凌晨, 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 栋**单元**室桂某某的家中,未盗得任何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的亲属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寄售凭证、被盗物品购物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曹某甲程某某汪某甲丁某某陈某甲侯某某胡某某汪某乙郑某某杨某某徐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邹某某刘某某曹某乙桂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作案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迪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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