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住大冶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2019年至2020年3月份期间,在大冶市**街道**小区、**小区、**小区入户盗窃作案20起,盗窃财物价格计20200余元。其中盗窃物质价格计11000余元人民币,盗窃现金9200余元人民币。
1、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 栋**单元**室余某某的家中,将余某某放在家中鞋柜上的手提包内的4000元人民币盗走;
2、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 曹某甲的家中,将曹某甲家中的一部苹果牌手机以及现金400元盗走。经鉴定苹果手机价格为1311.33元。
3、2019 年10月29日凌晨, 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室程某某的家中,将程某某家的5包黄鹤楼牌软珍型香烟和一个车钥匙上的纯金貔貅盗走。经鉴定香烟价格计325元,貔貅价格为854.81元。
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汪某甲的家中,将汪某甲家中的一枚黄金戒指、黄金吊坠首饰盗走。经鉴定黄金戒指、黄金吊坠价格分别为1702.70元、2496.93元。
5、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室丁某某的家中,将丁某某家中的3包黄鹤楼牌软珍型香烟和一个金貔貅盗走。经鉴定香烟价格计195元,金貔貅资料不详,未作鉴定。
6、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室陈某甲的家中,将陈某甲家中的一部OPPO牌r17型手机和3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手机价格为1972.33元。
7、2019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侯某某的家中,将侯某某家中的半包黄鹤楼蓝楼型香烟盗走。经鉴定香烟价格为9.50元。
8、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明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物品;
9、2019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汪某乙的家中,将汪某乙家中的200余元现金和三包黄鹤楼牌硬珍型香烟、一包黄鹤楼牌软珍型香烟盗走。经鉴定香烟价格计200元。
10、2019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郑某某的家中,将郑某某家中的一条老凤祥牌黄金吊坠和100多元现金盗走。经鉴定黄金吊坠价格为1713.67元。
11、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再次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郑某某的家中,将郑某某家中的1000多元现金盗走。
12、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杨某某的家中,将杨某某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黄金项链资料不详,未作鉴定。
13、2019年8月份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徐某某的家中,将徐某某家中的1000元现金盗走。
14、2019年11、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陈某乙家中,未盗得任何物品。
15、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家的两包黄鹤楼硬珍型香烟盗。经鉴定香烟价格计90元。
16、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邹某某家中,将邹某某家中的7包黄鹤楼蓝楼型香烟盗走。经鉴定香烟价格计133元。
17、2019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室刘某某的家中,将刘某某家中的一对银耳环、一条施华洛世奇牌项链盗走。因资料不详,对被盗物品未作鉴定。
18、2020年1月8日晚,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室曹某乙的家中,将曹某乙家的1400元现金盗走;
19、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室曹某乙的家中,将曹某乙家的800元现金盗走;
20、2020年1月18日凌晨, 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 栋**单元**室桂某某的家中,未盗得任何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的亲属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寄售凭证、被盗物品购物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曹某甲、程某某、汪某甲、丁某某、陈某甲、侯某某、胡某某、汪某乙、郑某某、杨某某、徐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邹某某、刘某某、曹某乙、桂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作案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迪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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