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区**巷**号,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房,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8月18日12时,被告人朱某甲到本市罗湖区***村**栋****便利店旁,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白色电动车盗走。
二、2018年10月5日4时31分,被告人朱某甲到本市罗湖区**村**栋旁,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盗走。
三、2019年4月17日2时33分,被告人朱某甲到本市罗湖区****街**号**旁,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灰色电动车盗走。
2019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罗湖区**村**栋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甲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受案登记表、报警警情单、关于朱某甲盗窃案的光碟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四张(附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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