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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8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当阳市**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新村*巷*号宿舍1208房内,盗走其同事肖某某人民币现金800元。朱某某后被处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8月10日3时30分许,朱某某在光明区新湖街道*村路口**私房菜馆内盗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木箱内的人民币现金300余某某。朱某某后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8月31日7时许,朱某某来到光明区新湖街道*巷*栋**旅馆前台,盗走被害人丁某某放在抽屉里的人民币现金250元。

2019年8月31日8时40分许,公安机关抓获朱某某,当场从其身上缴获部分赃款人民币183元(已发还被害人丁某某)。其余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缴获的现金);5.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等);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霞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共2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4张;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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