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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住**家园**号楼**单元**室,因盗窃于2019年6月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海拉尔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海拉尔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将被害人宋某某放置在海拉尔区百府悦酒店门前停车场高台上的两双轮滑鞋盗走。经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双轮滑鞋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950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盗轮滑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两双轮滑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检查、勘验、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娜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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