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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130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2008年因诈骗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8年12月2日被释放;2017年因盗窃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7月4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文北楼10号4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的踏板摩托白色鬼火一代(无法作价)偷走。

2、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爱国楼小区200楼2门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黑色载重王电动车偷走,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爱国楼200楼2门楼下,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的黑色C8-110雅马哈摩托偷走,价值人民币1100元。

4、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文北楼11号楼4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黑色建设60牌摩托车偷走,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雪等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源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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