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睢宁县**小区。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张某某停放在睢宁县**小区南侧路东的一辆小牛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折合人民币2800元。同年7月16日,侦查机关将扣押的涉案电动车返还给张某某。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刑事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敏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6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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