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朱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5********汉族初中无业,住盱眙县**街道办事处**大道**号户籍地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8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4年5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5月2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曾因盗窃,于2008年10月1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拘留10日;曾因赌博,于2009年9月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4月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8月2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拘留3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9月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盱眙县**街道办事处**路**号门外,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建设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0元。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朱某某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翰轩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