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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泗洪县****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92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化新新、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泗洪县双沟镇西环路会见网友被害人张某某时,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车内的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40.43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亮

检察官助理:汤辉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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