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系聋哑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71996********,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壁山县**镇**村**组**号**号。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7时许,在抚顺3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钟某某随身携带的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460元、身份证、医保卡等物品。被告人朱某某盗窃后,在抚顺市东洲区**街车站下车,在逃跑时,被钟某某等人当场抓获并报警。办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朱某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所盗款物于2019年11月7日返还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盗款物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公交车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聋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媛
检察官助理:王鹏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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