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2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行至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村**屋**号一辆门口黑色丰田牌轿车(车牌号LR****)旁,发现该车车门没有上锁,遂进入车内将被害人肖某某放置在车内钱包里的3500元现金窃走,随后便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现场勘查记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强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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