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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88********,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乡**村**屯**号,暂住柳州市柳南区****。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谷埠路鱼峰山宾馆旁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电动车及车内十组电瓶盗走。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19年11月1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到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工人医院总院门口的中国建设银行旁,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棕色电动车盗走,推至柳石路西二巷6号藏匿,然后去买起子后欲盗窃该电动车的电瓶,返回后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19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54-1号兴源地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曾某某在此的一辆价值450元的黑色宗雅牌电动车盗走,藏匿于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9号小区过道内。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窃电动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柳邕一小附近抓获被告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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