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8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200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2018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蕉田**网吧上网,其准备离开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在上网,因两人相识,朱便到刘旁边看刘上网。至当日6时许,朱发现刘的摩托车钥匙放在桌上,朱心生贪念,便拿走摩托车钥匙将刘的摩托车盗走。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莲花西路二巷**号将朱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德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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