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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5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l5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园**路**号广州市**有限公司宿舍**房,以推门进入等手段,盗窃被害人蔡某某正在晾晒的内裤一条,物品价值人民币22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被起回。

2020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上述同一地点,以同样的手段,盗得被害人蔡某某正在晾晒的内裤一条,物品价值人民币13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被起回。

2020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上述同一地点,以同样的手段,盗得被害人蔡某某正在晾晒的内衣裤一套,物品价值人民币88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被起回。

2020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上述同一地点,通过使用螺丝刀撬门进入等手段,盗得被害人蔡某某正在晾晒的内裤一条,物品价值人民币66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被起回。

2020年7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上述同一地点,通过翻窗进入房间等手段,盗得被害人蔡某某正在晾晒的内衣裤一套和女性短裤一条,物品价值人民币129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被起回。

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蔡某某500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植伟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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