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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949号

被告人朱迪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下桥镇国营五一农场工业大道二巷68号。2016年11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十一个月,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迪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23日20时至次日8时期间,被告人朱迪威在天河区五山路华南农业大学农事训练中心往长福路方向约50米处,见被害人巫志伟的一辆牌号为粤AE7D19的金杯牌面包车(不予价格认定)停在路边,车门未落锁,车钥匙放在驾驶室门的储物格内。于是将车启动盗走,后将车停放在天河区东莞庄路伟逸街元生咖啡店对出路段。次日,被害人循迹找到车辆。

二、2019年11月28日18时至次日10时期间,被告人朱迪威在天河区岑村华南植物园处,见被害人李天宇的一辆牌号为粤A881JN的依维柯牌面包车(不予价格认定)停在路边,车门未落锁,车钥匙放在车上。于是将车启动盗走,后将车停放在天河区长福路靠近华南快速高架桥底。次日,被害人循迹找到车辆。

三、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朱迪威在天河区中元路谷裕市场11栋140仓库门口,见被害人陈润杰的一辆牌号为粤A6E59S的北京牌面包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000元)停在仓库门口,车门未落锁,车钥匙未拔出。于是将车启动盗走,在逃离途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现场、被盗车辆等物证;

2.现场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林俊帆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润杰、李天宇、巫志伟的陈述;

5.被告人朱迪威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案发现场监控、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材料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迪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迪威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迪威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庆

检察官助理:袁丽云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朱迪威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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