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4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南海区**街道**路**手撕鸡铺位,撬门进入店铺里面盗窃了一辆松吉TDT****电动助力车(价值1562元)。
当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骑着上述盗得的电动车途径南海区**街道**路**医学美容中心,撬门进入店铺里面盗窃了两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价值1560元),后将这两台平板电脑卖到**区**广场**楼**铺。
同年11月12日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美容店,撬门进入美容店里面盗窃了一台华硕牌手提电脑、四个U盘(电脑、U盘价值436元)、四张银行卡、一台P0S机(无法核价)。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8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广场附近被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物品均被公安起回,均已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获的电动车、U盘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江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伟浩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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