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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20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途径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碧水湾北区一号门对面路段,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吉利小轿车未上锁,朱某某拉开车门在车内中控台旁的抽屉位置盗窃现金约65元。

(二)2020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途径东莞市望牛墩镇彩云楼彬彬劳保店门口停车位时,发现被害人韦某某停放的一辆东风日产面包车未上锁,朱某某拉开车门寻找财物时导致车辆报警器响,韦某某在家里阳台大声呼叫,朱某某马上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

(三)2020年8月4日左右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途径东莞市望牛墩镇镇中路诚达汽修店69号旁的巷子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的一辆比亚迪牌小汽车未上锁,朱某某拉开车门寻找财物,后在中间储物箱内盗走现金约95元。2020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抓获被告人朱某某,2020年8月19日东莞市公安局对朱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8月29日12时10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拘留所门口抓获被告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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