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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蓬莱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蓬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9月15日被蓬莱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从大门进入蓬莱市**街道**村孙某某家中,在孙某某家西屋立柜北侧柜内的花格子兜中盗走现金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搜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朱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心毅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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