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无,绰号“小五”,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街道**组,捕前住齐齐哈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因犯窝藏赃物罪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0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8月29日12时许,在烟台开发区**小渔村码头饭店内趁李某甲不注意,盗窃李某甲放在身边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现金800元和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8月29日19时许,在烟台开发区万达广场**汉金城餐厅趁李某乙取餐时,盗窃其放在座位上的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现金3500元、苹果6S手机一部、现代汽车钥匙一把和钱包、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位证、银行卡等物品,其中教师资格证、学位证、银行卡、身份证被路人捡到后归还李某乙。经认定,被盗iphone6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被盗汽车钥匙价格为人民币12元。
2020年1月14日,李某甲、李某乙收到朱某某家属的赔偿款,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滕 洁
代理检察员:朱晓彤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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