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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98********,汉族,山东省阳谷县**村人,住**村**号。2017年3月20日因盗窃罪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阿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布某某(另案处理)潜入被害人师某某在东阿县**路**路东存放施工设备的院子内盗窃钻杆两次,共计约24根。两人将盗窃的钻杆卖于翟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卖得赃款2000余元,用于二人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布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和同案犯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部分被盗物品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布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德云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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