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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室,住临泉县**镇**路**村**巷**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20年7月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在临泉县城关街道办西坝子与临路交叉路口,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从刘某某的车牌号为皖******的车内盗走张裕葡萄酒一箱。

2020年7月4日,在临泉县城东街道办前进东路翡翠宫路口,朱某某从范某某的车牌为皖******的车内盗走一篮鸡蛋。

2020年10月25日22时许,在临泉县城关街道办前进西路豪特斯酒店门口,朱某某从徐某某的车牌号为豫******的车内盗走八包黄金叶牌小目标香烟、15只蓝色一次性口罩、一包抽纸,从袁某某的车牌号为皖******的车内盗走一包婴儿湿巾。朱某某打开庞某某的车牌号为皖******的车门,正在实施盗窃时被抓获。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卷内光盘5张、材料1页、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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