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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4 月5 日,被告人朱某某乘无人之机潜入到居住在孝感市孝南区**乡**村**苑一单元二楼的被害人熊某某的家中,在其家中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黄金、铂金首饰四件,后将赃物用于换取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勇

检察官助理:陈慧伦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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