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居委会**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同年9月底,被告人朱某某分别进入被害人汪某某位于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窃取现金共计6400元人民币。2020年10月9日,朱某某再次进入汪某某家,在窃取财物时被汪某某的妹妹陈某某发现并报警,后朱某某被民警抓获。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对被害人汪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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