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街道**浜**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晚,趁同事吕某某宿舍内无人之际进入该宿舍,先后两次将吕某某的两只旅行箱带至其住宿的205宿舍,用螺丝刀将旅行箱锁撬开,窃得人民币3900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2020年7月14日

(此业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