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38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78********,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小区**室。2014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人民法院判处管制9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吸毒于2018年4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温莎杰座3栋楼下,以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阳光牌电动车窃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256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朱某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收条、发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天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玉洁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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