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南京市江宁区**花园**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9时许、2020年7月18日18时左右至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先后进入南京市江宁区**府**幢**室、**花苑**幢**室、**幢**室、**公寓**幢**室等装修中的房屋盗窃电线十余卷,共销赃得款人民币3020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府**幢**室,盗窃电线数卷,销赃得款人民币850元;
2.2020年7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花苑**幢**室、**幢**室,共盗窃电线十余卷,销赃得款人民币1450元;
3、2020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公寓**幢**室,盗窃电线数卷,销赃得款人民币720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明细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邹利俊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页;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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