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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乡**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于2020年7月21日15时许,窜至北京市大兴区**镇**盗窃事主刘某某电动车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470人民币,后被控告,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作案工具钳子、电瓶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北京市价格评估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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