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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镇**村**村**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该局逮捕。被告人朱某某2011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西固区钟家河**号徐某某家,从大门侧边的窗户进入,在二楼的房间没有偷上东西就从东边的窗户翻了出来。随后朱某某窜至西固区钟家河**号苏某某家从大门北侧翻墙进入二楼,翻窗进入室内,没有偷上东西就从窗户翻出。之后,朱某某又窜至西固区钟家河**号许某某家,见大门锁着,翻墙进入二楼,在房间内盗窃许氏家谱图一幅,许氏家谱图复制品一幅,《永乐大典》印刷品一本,范振绪款山水图艺术品一幅,蒙古弯刀一把,作案后逃离现场。经甘肃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鉴定:许氏家谱图为一般文物,范振绪款山水图为艺术品,许氏家谱图复制品为印刷品,《永乐大典》印刷品系印刷品;经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许氏家谱图复制品一幅,《永乐大典》印刷品一本,范振绪款山水画艺术品一幅,蒙古弯刀一把,合计估价1030元,被盗许氏家谱图一幅,经甘肃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为一般文物,具有非常重要的档案价值和文献价值,没有市场交易价格,所以不予受理;破案后追回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尿检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情况说明

    3.被害人许某某、徐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4.证人房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甘肃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豆豆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及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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