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4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路**号**楼(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社区**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先后至丹阳市丹凤北路171号顺风大酒店对面初心茶庄店门口、丹阳市中山路83号人民大桥下荣城印象旁边雪儿萌宠物店门口,采用乘隙等手段,盗窃作案三起,窃得绿叶盆栽三盆、宠物笼一个。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丹凤北路171号顺风大酒店对面初心茶庄店门口,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放置于该店门口的绿叶盆栽一盆。
2.2020年10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中山路83号人民大桥下荣城印象旁边雪儿萌宠物店门口,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放置于该店门口的绿叶盆栽一盆。
3.2020年10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中山路83号人民大桥下荣城印象旁边雪儿萌宠物店门口,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放置于该店门口的绿叶盆栽一盆、白色宠物笼一只。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丹阳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庆富
检察官助理 董翔翔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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