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998号
被告人朱某甲(别名朱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0********,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收废品经过本市常平镇司马村东深河堤路10号台辉厂门口时,发现该厂门口左侧的一个卡板上堆放有用泥黄色塑胶袋装的鞋跟钢管条(规格型号:K801,每包重约50公斤)及塑胶粒(产品名称:聚碳酸酯,规格型号:拜耳3195TPU,每包重约20公斤)。朱某甲下车将8包鞋跟钢管条搬上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后,便驾驶电动三轮车往常平镇司马村方向逃离。途经司马村一红绿灯路口时遇见正在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收废品的徐某某(情况不详,在逃)。徐某某看见朱某甲电动三轮车上有包装好的鞋跟钢管条,便问朱还有没有。随后朱某甲带徐某某再次来到台辉厂门口。二人一起将4包钢管条和2包塑胶粒搬上徐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得手后,其二人各自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本市桥头镇径联村径联废铁厂将所盗得的鞋跟钢管条和塑胶粒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该厂老板唐某某。朱某甲与徐某某各分得400元。被盗的鞋跟钢管条共12包,重约600公斤,价值约7680元;被盗的塑胶粒共2包,重约40公斤,价值约792元。2020年1月4日9时30分,公安机关在本市常平镇司马村东深河边将被告人朱某甲抓获。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李日辉的陈述,证人唐某某的证言,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一辆,送货单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廖静红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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