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市**镇**村委会**村**巷**号。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自动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因涉嫌盗窃罪,同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5月9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1月21日16时许,驾驶摩托车闯至本市**镇物色作案目标,伺机盗窃作案,在**市场附近地方,发现陈某甲住处一楼只有小女孩陈某乙一人,便假装熟人,入室向陈某乙询问家中人员去向,在确认陈某甲家中再无他人后,便以借用厕所为由走上二楼翻找财物。之后,进入陈某甲卧室,将梳妆台抽屉撬开,窃取了现金人民币28000余元。同日,陆丰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查提取的遗留指纹经比对,与被告人朱某某指纹一致。
2、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16时许,驾驶摩托车闯至本市**镇**村,伺机进行入室盗窃。被告人朱某某在村内物色到黄某某住处,便以探亲为借口向周边邻居询问该住处家中人员去向,在确认黄某某家中无人后,被告人朱某某便撬锁进入室内翻找财物,并在黄某某卧室衣柜抽屉里窃取现金人民币11000元。同日,陆丰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查提取的遗留指纹经比对,与被告人朱某某指纹一致。
被告人朱某某共窃取赃款人民币39000余元,被其挥霍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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