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81976********,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郑州市惠某区**路办事处**庄**号院**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某区**路办事处**村**号)。曾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于2018年3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8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盗窃,于2018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8日,在郑州市惠某区英才街桂园南街西北角附近人行道上,被告人朱某某乘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此处的雅迪牌电动车四块电瓶盗走;
2、2020年4月29日,在郑州市惠某区花园路与金达路地铁口B口附近,被告人朱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紫色阿米尼牌电动车盗走;
3、2020年5月31日,在郑州市惠某区田园路金洼地铁口B口附近,被告人朱某某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此处的超威牌电动车四块电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胡某某、汪某某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霞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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