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9********,汉族,大学本科,西安**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本院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3月27日分别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相约在西安市未央区北客站北广场见面,朱某某要求使用雷某某手机下载一个软件,遂两人互换手机使用,朱某某在雷某某手机上下载分期乐APP,向雷某某索要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码,由于雷某某当时在玩游戏就随口把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密码都告诉了朱某某,朱某某在分期乐APP上借款10000元钱。朱某某后告知雷某某钱为自己所有,令雷某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至自己账号,雷某某分三次在西安市未央区长安大学渭水校区、北客站北广场两地将钱转账给朱某某。6月底雷某某收到催款短信后发现是朱某某所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信息;
4提取笔录;
5辨认笔录;
6被害人陈述;
7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8.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害人雷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6月4日
1.被告人朱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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