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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小组**号,住江西省瑞金市****市场。因盗窃,于2000年11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盗窃,于2016年10月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传讯不到案,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电动车至瑞金市沙洲坝镇胜利大道金字电缆厂门口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锯子等工具,把埋在地下的景观灯电缆线撬出来,再用锯子锯断电缆线,共盗得电缆线4米。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朱某某伙同钟某某(已判刑)驾驶电动车至瑞金市沙洲坝镇胜利大道大布安居小区门口附近,两人用以上相同的方法盗得景观灯电缆线45米。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朱某某伙同钟某某驾驶电动车至瑞金市沙洲坝镇胜利大道金字电缆线厂门口附近,两人用以上相同的方法盗得景观灯电缆线36.6米。以上被盗85.6米电缆线经鉴定价值共计1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明荣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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