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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8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号出租屋**房。2016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发现佛山市**区**区**号**超市后门没有上锁,遂入内在货架上盗得价值人民币3470元的玉溪软盒香烟4条、玉溪硬盒香烟2条、黄鹤楼软蓝香烟3条、黄鹤楼雪之景二号香烟1条、黄鹤楼大彩香烟1条、黄鹤楼软雅韵香烟1条、钻石软绿香烟1条、天子金色香烟1条、芙蓉王硬盒香烟2条,在收银台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668.8元。被告人朱某某得手后逃离现场,并将盗得的财物藏于自己出租屋睡房内。

2020年4月8日2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区**村**街**号出租屋**房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并当场起获缴获上述涉案香烟以及现金人民币538.8元。上述起获物品均已返还被害人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3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玉筠

检察官助理:肖倩

2020年6月29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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