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繁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乘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通过更改张某某微信支付密码的方式,将张某某微信零钱内的3000元钱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并将双方的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删除。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到繁昌县公安局峨山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正、副本十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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