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1〕Z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上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组**号。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找靓机”网络销售平台由深圳市**有限公司经营,从事二手手机代售业务,并按照手机售价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2020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进入上述公司“找靓机”网络销售平台合肥站从事编辑上架员工作。同年4月1日至4月9日期间,朱某某为进行赌博,利用在该平台合肥站工作可以接触到待售手机的便利条件,先后五次从该公司盗走深空灰色iPhone XS(256GB)型手机1部、深空灰色iPhone X(256GB)型手机1部、暗夜绿色iPhone11Pro Max(512GB)型手机1部、银色iPhone11Pro(512GB)型手机1部、深空灰色iPhone11Pro(512GB)型手机1部、星河银色华为Mate30 Pro(128GB)型手机1部、亮黑色华为Mate30 Pro(128GB)型手机1部、亮黑色华为Mate30 Pro 5G版(128GB)型手机1部。上述手机售价合计人民币50094元,案发后深圳市**有限公司向寄卖者支付人民币46212.2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朱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退陪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信息、深圳市**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手机供货单、工商银行转款凭证等书证;2.被害单位代表丁某某的陈述、报案单;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及其指认犯罪现场照片;4.深圳市**有限公司监控视频。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计价值人民币4621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琪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幢**室,联系方式: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